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1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房**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种防疫物资紧缺的情况,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大肆发布虚构的其能够提供额温枪、口罩、防护服的内容,隐瞒其根本没有货源也没有履行能力的事实,通过将邮寄空快递包或者邮寄少量口罩的快递单号发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全额支付货款或继续下单,收取货款后即不再回复被害人的催货信息,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5094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销售防疫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12600元;
2.2020年2月19日至2月2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销售额温枪的名义,分两批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货款人民币140000元,案发后陆续退还48000元;
3.2020年2月29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销售额温枪的名义,分四批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货款人民币130500元,案发后陆续退还73500元;
4.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销售额温枪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货款人民币56000元,案发后已全额退还;
5.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销售额温枪的名义,骗取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的被害人钟某某的货款人民币43925元,案发后已全额退还;
6.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销售额温枪、防护服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货款人民币7589元,之后仅邮寄了价值人民币900元的防护服;
7.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销售防疫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货款人民币84480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申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作案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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