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3月31日因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吴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经合谋“碰瓷”诈骗后,由谢某某驾驶被告人彭某某租来的一辆黑色小汽车搭载三人去到本区大石街沿江东路丽水湾路段,由吴某某骑共享单车故意“碰瓷”被害人邓某甲驾驶的一辆粤AD****号牌比亚迪小汽车,后以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的人民币8000元。得手后,谢某某驾驶上述黑色小汽车搭载三人离开现场。
2019年3月3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本市从化区街口街沙贝村沙贝小学旁防汛路,骑共享单车故意“碰瓷”被害人李某某、邓某乙驾驶的一辆桂RE****号牌本田小汽车,以私了为由意图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后因两名被害人资金不足,实际骗得被害人邓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的人民币250元。同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再次在上述街口街防汛路流沙河管理处大坳水坝旁,骑共享单车故意“碰瓷”被害人邝某某驾驶的一辆粤AN****号牌比亚迪小汽车,以私了为由意图骗取被害人邝某某人民币1800元,后因被害人邝某某报警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森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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