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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被害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彭某某介绍在**APP贷款10000元。赵某某还款二个月后电话询问彭某某能否将剩余本息一次还清,在得到彭某某肯定答复后,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赵某某将10000元本息合计11797.5元微信转给彭某某用于偿还**贷款。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帮其全部还清贷款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25日,私下操作赵某某**APP账号借款8000元,该8000元打入赵某某账户,彭某某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为由,骗取赵某某将款项退还,赵某某信以为真将8000元转至彭某某微信,后彭某某将该8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彭某某黑色蓝底Honor手机一部;

2.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协议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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