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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91********,山东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暂住: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无力支付网络赌博费用遂生诈骗贪念,通过微信昵称“社会你乐姐”添加其前男友李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微信,在此后数日内谎称自己为刘某某,骗取张某某信任后虚构自己离家出走、孩子生病急需借钱等理由,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5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使用昵称“小李要加油”的微信添加张某某微信,在此后数日内冒充李某某及其妻子骗取张某某信任后,虚构帮助刘某某借钱、李某某的妻子做手术、李某某出车祸急需借钱等理由,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5000元,其间被告人彭某某为打消张某某的怀疑,以微信昵称“社会你乐姐”微信转账偿还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彭某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挥霍赌博。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担心张某某报警,遂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承认其实施的诈骗行为并在得知张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于同日以昵称“社会你乐姐”微信号将剩余赃款人民币18000元微信转账退还给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上述事实。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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