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4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其在茂名市**房地产服务部员工的身份,虚构在其手上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小区**栋**房、广东省茂名市**区**栋**房两处房源出售的事实,先后诈骗被害人林某某的房屋诚意金40000元。彭某某骗取林某某交付的诚意金后将钱款用于日常花费以及偿还自己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树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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