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71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路**栋**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建立多个微信群,大肆拉人入群,并在群里宣传“**”、“**”等民族资产投资项目。后该彭虚构前述民族资产投资项目为国家主导,需要从民间募资,项目成功后参与投资的人均能获得十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补偿款等,从微信群中向成员以人均110元、98元的金额进行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附近通过手机微信参与前述两个项目的投资,被诈骗208元;被害人于某某与前述两个项目的投资,被诈骗198元;被害人刘某某与“**”项目被诈骗550元;被害人刘某某与“**”项目被诈骗110元。截至2020年7月24日,前述项目均没有任何收益兑现,该彭明知自己宣传参与的项目为虚假项目,仍然向微信群内的成员大肆诈骗。
经银行流水统计显示:该彭经手的“**”项目的涉案金额为302292余元、“**”项目的涉案金额为99975余元,共计402267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扣押、搜查、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同案犯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作为骨干代理人利用电信网络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已达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明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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