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未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街**房。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梁某甲(女,5岁)、被害人父亲梁某乙共同居住在本区东环街富豪山庄**街**房。2020年年初开始,梁某乙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梁某甲,委托被告人彭某某照顾被害人梁某甲。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某在照顾被害人梁某甲期间,以被害人梁某甲不听话为由多次使用拖鞋、竹片殴打被害人梁某甲屁股、手脚等部位(经鉴定,达轻微伤)致其受伤。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自首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虐待被看护的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晶晶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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