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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西省乐安县,户籍地江西省乐安县**乡**村***组*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害单位****(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为本区**城**大道**号)CS Team(客户服务部门)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负责公司产品不良品原因分析及问题点整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被害单位**公司的液晶显示屏并出售给袁某某(另案起诉),得款人民币54300元。

二、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害单位**公司CS Team(客户服务部门)工作期间,伙同CS Team顾客支援班**张某某(另案起诉)等利用负责公司产品不良品原因分析及问题点整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侵占被害单位**公司的液晶显示屏并出售给袁某某,得款人民币23100元。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参与侵占被害单位液晶显示屏的价值共为人民币77400元。

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的报案材料;3.同案人张某某、袁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劳动合同、手机截图等书证;6.专项审计报告;7.电子数据;8.扣押材料;9.抓获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98号《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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