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养生馆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江陵县**镇**街**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甲于2019年5月入职东莞市**区**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任“师姐”,伙同张某某(沐足店老板、另案处理)、钱某某(总经理,另案处理)、李某甲(总经理,另案处理)、沈某某(已判刑)、彭某乙(已判刑)等人在东莞市**区**有限公司组织技师提供“打飞机”、口交等卖淫服务。该沐足公司为了招揽客人,要求技师于每天凌晨后放开一点,并设置若干沐足套餐,139元至尊沐足套餐主要由工号8字开头的技师从事该项目,加钟可以提供“打飞机”服务;159元金牌沐足套餐主要由工号是四位数的技师从事该项目,加钟可以提供“打飞机”或口交服务;298元双钟套餐,可以直接提供口交服务。彭某甲负责对技师培训服务的流程和手法,要求技师若提供“打飞机”服务,则到技师房取精油,若提供口交服务,则到技师房取保鲜膜。
被告人彭某甲在日常例会中与总经理、沈某某等人向技师传达提供色情服务的注意事项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等事项。经查,**公司在经营期间由技师白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等人提供了口交服务。
被告人彭某甲于2020年9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十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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