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6********,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路工商银行。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其不到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8年12月29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彭某甲网上追逃,2019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甲,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某乙。经营范围: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实际主要经营的业务是运营第三方电商平台——云联商城,宣称“消费全返”,同时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途径进行培训发展推广会员,并发展代理公司。
云某某公司有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云某某公司设置的返利规则、计酬规则等均以积分的形式对云某某商城所有注册会员在商城平台上的交易、兑现、收益等情况进行数据记录、管理。云某某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会员,参与人员通过云某某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注册时需填写推荐人的注册ID,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下线会员通过缴纳升级、消费、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佣金,可申请提现。云某某公司设置了“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利用计分计酬、转换等制度,掩饰其通过“复式计酬”分配利润的事实。为发展业务,云某某公司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代理公司在缴纳代理费成为代理商后,能够获得在其代理区域、行业内所有交易额0.5%-2%不等的提成。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司黄某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代号“8.29专案”。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甲经他人推荐注册ID成为云某某会员,缴纳了999元后升级为铂钻会员,通过发展下线等方式获得提成,共计48536.29元。注册ID“辉1”,所在层级27级,下线层级1人,直接下线人数1人,所有下线人数1人;注册ID“益阳惠通贸易”所在层级30级,下线层级2级,直接下线人数19人,所有下线人数20人,累计提现金额31363.48元;注册ID“彭某甲8”所在层级28级,下线层级16级,直接下线人数10人,所有下线人数1054人,累计提现金额17172.81元。在其发展的所有下线中,现已查明的付费会员有6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8.29专案全国收网部署会议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彭某乙、高某某、周某甲、肖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周某乙、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云某某商城“消费全返”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和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及发展下线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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