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彭某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大道**号。2014年1月22日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在开货车的熊某华与刘某波通过刘某波的同学邹某杰相识。2002年刘某波从福建辞工回到高安,开始与刘某光、王某鹤、胡某俊等人在高安**乡(现**街办)混社会,刘某波因打架凶狠从而在高安街上出名。2002年6月份刘某光、王某鹤在瑞州中路“**网吧”与他人发生矛盾,刘某波持刀砍伤对方, 刘某波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一年两个月,熊某华得知情况后帮刘某波出面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在此期间熊某华在福建晋江开设物流信息部,刘某波偶尔会到晋江找熊某华。2005年刘某波因打架被关押,熊某华带着胡某成到刘某波家找到刘某波的母亲并给了2000元刘某波母亲补贴家用。刘某波出狱得知此事后,就心中暗自下定决心跟随熊某华混社会。2005年刘某波坐牢出来后便跟随熊某华混社会。2005年胡某成在福建晋江认识了在当地开物流信息部的熊某华,2005年下半年熊某华将信息部卖掉后回到高安街上无所事事,于是熊某华开始混迹于高安各个赌场进行赌博,胡某成开始跟随熊某华混社会。2005年组织早期成员邹某杰由于吸毒被熊某华得知,熊某华找到邹某杰劝其不要再吸食毒品。邹某杰觉得熊某华人不错,开始跟随熊某华混社会。2006年,胡某成的同学黄某平因经常帮熊某华赌场送烟和扑克,与熊某华结识。2006年3、4月份,高某涛通过章某文介绍认识熊某华,并由熊某华安排跟着刘某波。2006年夏天熊某华在福建晋江旅游与单某涛结识,此时熊某华已经手下带有刘某波、胡某成等人。单某涛见熊某华为人大方并手下带有刘某波等人,便心中起意跟随熊某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单某涛回到高安,便同熊某华混迹在一起,由熊某华安排吃住。2009年夏天单某涛辞掉福建工作,回到高安跟随熊某华。
2006年7月26日,黄某平在**网吧上网时与孙某元发生争吵,孙某元一方的甘某升、朱某宏、卢某鹏听到后,四人对黄某平进行殴打。熊某华和胡某成听到争吵后也过来,黄某平趁机跑出网吧。熊某华见黄某平挨打后,就打电话喊来刘某波、高某涛、单某坚等人,当刘某波等人来到**网吧,熊某华发现刘某波等人空手过来,熊某华便又指示高某涛回去拿刀,高某涛在**宾馆拿刀后,坐陈某瑞摩托车到达**网吧,并将刀具分发给刘某波、黄某平等人。随后刘某波、黄某平等人持刀将甘某升、朱某宏砍成轻伤甲级,事后熊某华还召集刘某波等人到**宾馆楼下集合商量善后事宜。通过这次在繁华地段的持刀砍杀事件,熊某华团伙在高安街上“知名度”迅速提高,至此以熊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渐成雏形。
在积累了一定的名气之后,熊某华大肆发展组织成员,期间吸收了曾某强、艾某发、周某镇、谢某明、黄某龙等组织骨干成员;由于熊某华常年混迹于赌场,认识到赌博行业的暴力性,熊某华开始在高安城区开设赌场。2006年熊某华伙同王某鹤等人在**宾馆开设赌场;2008年熊某华带着胡某成、刘某波等人在高安**宾馆大肆开设赌场,由胡某成在赌场管事,安排组织成员艾某纯、曾某强等人租住在**宾馆旁边的小可以宾馆方便于护场子,并由胡某成从赌场盈利中抽出部分钱财供组织成员生存与发展。2008年9月份为打压同时期在高安的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黄某冰团伙(已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刑),曾某强、黄某龙、周某镇、罗某刚四人在凤凰一路将黄某冰团伙的刘某洋砍至轻伤甲级。2008年11月,罗某刚与吴某涛因上网发生矛盾,纠集艾某伟、邓某飞、王某杰持刀在**网吧将孙某波、吴某涛砍至轻伤乙级。2008年11月周某镇在高安市“**网吧”看到有过节的同学熊某辉后,便与邹某凯、黄某龙、罗某刚四人对熊某辉追砍,将熊某辉砍至轻伤乙级。2009年1月15日,与刘某波交好的陈某琳和贾某军因借驾驶证一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好点子后,陈某琳到**宾馆找到刘某波。在宾馆房间中刘某波指示其手下刘某剑、陈某瑞、曾某强、周某镇、艾某纯、艾某发、邓某飞等人跟随陈某琳去**圆盘处与贾某军等人斗殴,在双方斗殴过程中罗某磊被陈某琳、曾某强、刘某剑、周某镇、邓某飞等人用砍刀和木棍击打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通过一系列砍杀事件,特别是20090115陈某琳、陈某瑞、曾某强、周某镇等人故意杀人案发生后该涉黑组织在高安街上名声大振。此期间该组织陆续吸纳了刘某剑、谢某明、罗某刚、曾某强、周某镇、梁某情、邓某飞、单某良、黄某龙、张某红、汪某成、刘某钢、艾某纯、黄某平、梁某情、刘某龙。此时熊某华涉黑组织进入发展期。
2010年6月份,熊某华与朱某清(外号“牛肉”)、曾某娟等人在**、汪家等地开设赌场,熊某华安排胡某成、单某涛护场。后因赌场分红原因,朱某清与熊某华拆伙,转而跟黄某冰手下的王某勇(外号“猴子”)合伙开设赌场。2010年7月,因赌场生意纠纷,熊某华指示罗某刚、梁某情等人将与朱某清和王某勇在**镇合伙开设的赌场抄掉;2010年10月,黄某冰一伙在**镇上将单某涛小车砸烂,彭某鑫又将黄某冰哥哥黄某鹏的汉兰达反光镜砸烂,双方约在**咖啡谈判,熊某华带刘某波、单某涛、胡某成,黄某冰带黄某盼、龙某帅、廖某龙在**咖啡见面,双方谈判未果,熊某华安排刘某波、单某涛带人见到黄某冰团伙成员就“搞”。自此拉开了熊某华团伙与黄某冰团伙长达三年的互相砍杀的打斗序幕。双方无视司法权威社会秩序,公然持械在高安市主城区和城郊结合部搜寻、追逐、拦截、打砸等实施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8月15日,组织成员刘某剑、刘某涛、黄某龙等人与黄某冰团伙的罗某辉、何某凯等人在双方在南街朝阳门的路上相遇并持刀对峙,后黄某冰一方在安居**宾馆路口将组织成员徐某荣所开车辆砍烂,后双方又持续在街面搜打对方,后在工业城龙工门口发生斗殴,郑某翔车辆被砍坏,黄某龙、刘某伟、周某福等人受伤。当天晚上单某涛、刘某波等人得知郑某翔等人在龙工吃亏后,便决定第二天继续对黄某冰团伙成员进行搜打。8月16日下午,刘某波、单某涛安排租来六辆小车,梁某情、袁某清等人开车带郑某翔、谢某明等20余人到高安街上搜黄某冰团伙;搜到下午六点左右,在清风二部楼下洗车的地方发现廖某龙和邓某林、王某勇等人,郑某翔、谢某明等人便下车对三人追砍,邓某林、王某勇逃走,廖某龙被砍成轻伤甲级;2011年9月4日,郑某翔、谢某明、袁某清、彭某鑫、刘某涛等人将黄某冰团伙的艾某鹏等人砍伤;2011年9月11日,黄某龙、谢某明等人在**酒店将黄某冰弟弟黄某强的车误认为黄某冰的车砸坏。期间刘某波于2011年11月13日被黄某冰一伙砍伤,在刘某波砍伤后邓某武与单某涛在高安市莲花拘留所看望因开设赌场正在服刑的熊某华,并向熊某华汇报了双方打斗以及刘某波被砍伤一事,后熊某华作出指示继续跟黄某冰团伙打斗,并且要找黄某冰团伙一方哥哥级别的人砍。2011年12月24日晚,单某涛、刘某钢、刘某剑等人在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家属区内将黄某冰砍伤,双方打斗才暂告一段。此案发生后在高安街上轰动一时,该涉黑组织在高安街上的社会威望达到顶峰。
2012年7月15日为庆祝组织骨干成员邓某武出狱,刘某波、单某涛组织罗某兴、刘某强、单某良等二三十人分乘六辆车到汪家庆祝邓某武出狱。刘某波、单某涛等人吃过中饭后准备好刀具开车到高安街上搜寻黄某冰圈子成员;随即在发现黄某冰所有的本田思铂睿并尾随进入**酒店停车场并发现黄某盼、龙某帅准备驾车离开。随即罗某兴、刘某强等人对吴洋、黄某盼、龙某帅进行追砍。2012年10月28日,熊某华出狱,除当时在坐牢的刘某波之外,组织成员单某涛、邓某武、刘某钢、张某红等人均在看守所迎接组织领导者熊某华出狱。
2012年12月3日,受黄某冰指示,刘某平、李某慧、金某文、陈某标、况某东持刀蹲守在**宾馆楼下,将熊某华追砍成重伤。熊某华被砍后,时值高安市公安局对熊某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侦办,双方迫于形势压力犯罪方式变得更加隐蔽。
在此三年间,熊某华与黄某冰于2010年10月于**咖啡进行了第一次谈判,2013年9、10月份于**咖啡进行了第二次谈判。第二次谈判后,双方达成协议不再互相敌视。经过三年砍杀,以熊某华为首的涉黑团伙进入高速发展期。三年间,熊某华团伙逐渐壮大,胡某浪、黄某鹏、周某福、刘某强、梁某利、袁某清、徐某吉于2010年加入组织;陈某兵、郑某翔、刘某杰、章某帆、李某杰于2011年加入组织;洪某民、罗某超、章某阳、罗某兴、胡某安于2012年加入组织;2013年徐某强、王某攀、费某忠、吴某能加入组织。
2013年后熊某华涉黑组织已树立了在街面的强势地位,通过强势地位的确定熊某华团伙继而开始在**街办、**、祥符一带大肆开设赌场,同时用开设赌场攫取的非法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生活,支撑组织发展。为达到组织对**街办、**一带地下赌博行业的绝对控制组织成员开始对同时期在**街办、**一带开设赌场的邹某萍、左某刚、皮某勤进行打压,通过对左某刚等竞争对手所开设赌场的打压,逐渐树立了在**街办、**一带地下赌博行业的霸主地位。
同时熊某华在被黄某冰砍伤之后,迫于当时高安打黑压力,熊某华将犯罪方式转为更加隐秘,改为由刘某波和单某涛各自领导一支 。刘某波和单某涛也瓜分了组织在**街办、**一带的赌博行业,由刘某波在**街办一带开设赌场,单某涛在**一带开设赌场。此时由于和死敌黄某冰团伙矛盾已经调解,双方互不敌视,以熊某华、刘某波、单某涛为首的涉黑组织开始趋于成熟。
2013年至2018年,随着单某荣、黄某成、周某安、熊某林、周某涛、陈某峰、孙某凯、罗某祥、熊某明、袁某峰、卢某辉、张某俊、李某梁、张某昌、付某军、费某忠、彭某静等人的加入,为组织补充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熊某华也逐渐实现了其混社会的理念,完成了由黑转商的转变,开始向经济领域进行渗透;开办了**投资有限公司、**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矿业等公司企业。该犯罪组织的其他领导人物刘某波、单某涛也纷纷效仿,不再轻易参与街头砍杀活动转而向经济领域进行渗透,实现由黑转白这一过程;同时为了维持组织威名街面砍伤的暴力活动则由中层骨干成员张某红、黄某龙、曾某强等人带领下层马仔实施,从而维持组织在街面的强势性。同时刘某波、刘某剑、邓某飞等人也利用组织在街面的强势地位开始在东方红、**等城乡结合部开始接取工程。张某红、袁某清、郑某翔、邓某武等人则继续利用组织在地下赌博行业的霸主地位大肆开设赌场,从而为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熊某华在此期间逐渐隐居幕后,不再跟下层马仔发生联系。2014年10月,熊某华父亲过世,刘某波、单某涛纷纷命令手下马仔全员到场帮忙,次日组织成员全数到场,并按照高安习俗以亲戚身份帮熊某华父亲扛花圈送上山。
通过多年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熊某华为组织者,刘某波、单某涛为领导者,邓某武、胡某成、张某红、刘某剑、刘某钢、袁某清、彭某鑫、黄某龙、刘某伟、谢某明、曾某强、高某涛、邓某飞、艾某纯、周某镇为骨干成员;邹某杰、单某坚、罗某刚、梁某情、单某良、刘某强、刘某杰、罗某兴、梁某利、徐某荣、郑某翔、章某帆、章某阳、刘某涛、黄某平为积极参与者;左某涛、谌某彪、李某林为其他形式的积极参与者;罗某超、周某涛、洪某民、汪某胜、刘某龙、王某攀、黄某成、徐某强、罗某祥、陈某锋、胡某安、单某荣、左某东、袁某峰、张某俊、熊某林、周某安、陈某峰、罗某江、刘某兵、卢某辉、孙某凯、熊某明、陈某兵、李某梁、费某忠、张某昌、付某军、吴某能、彭某静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依托手中的刀,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包庇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势力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 随意殴打无辜群众,挑衅司法权威,无视公共秩序多次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持械斗殴、砍杀对手,作案过程多人目睹,对老百姓的心理形成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了高安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组织特征。以熊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宗旨和典型的组织理念,分工明确,有明确的组织纪律。
经济特征。以熊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同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依靠组织名气大肆开设赌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从2008年至2018期间,以熊某华为首的涉黑组织长期盘踞在**镇、**街办等地有组织的开设赌场抽头盈利,非法获利566万余元。
依仗组织影响力,采取暴力或语言威胁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6月11日,组织成员邓某飞在八景赌博输了钱,以组织强势地位为依托,纠集组织成员张某红、罗某超、洪某民等人,携带砍刀,以郭某清赌假为由,强行将郭某清带至樟树山上进行殴打,威逼郭某清拿出8万元现金;2014年12月11日,单某涛在金色年代开设赌场期间,依仗组织强势地位,纠集手下黄某龙、刘某钢、罗某兴等人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慑,以赌假为由逼迫刘某荣、潘某新、王某飞等人交出身上现金2万余元。
通过合法的生意、经营活动获取的所谓的 “漂白资金”。 该组织通过系列的打杀在社会上树立强势地位后,重心转移到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2014年熊某华投资500万元经营**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熊某华花60万元承包**村山,花270万元承包奉新**山种竹子;2015年刘某剑、邓某飞、刘某伟依仗组织在社会上的打杀威望,代表村里向高安**小区送施工材料,各盈利10余万元;2015夏天,刘某波用开设赌场获利花52万元购买一辆宝马GT新车,之后用车抵押贷款30万元,2017年,刘某波、李某林合伙做城南**水利工程,总共出资160多万元,刘某波出资20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五;2018年7月份,熊某华先后在黄新民的**矿入股200万元。
行为特征: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为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在长期发展壮大过程中,打击竞争对手、树立强势地位、扩张组织实力,攫取经济利益,在熊某华、刘某波、单某涛的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授意、认可下,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人、杀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妨害公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窝藏、包庇等犯罪行为71起,共造成1人死亡、13人轻伤、13人轻微伤、损坏车辆18辆,价值242194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彭某静还先后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140812彭某静、费某忠殴打申盛留案
费某忠和彭某静在汪家圩乡燕溪村黄剑超市门口的马路旁等车时,被一辆经过的小轿车将灰尘弄到身上,费某忠和彭某静便想去殴打该司机,于是,彭某鑫开车带着费某忠、彭某静等人开车追到昌栗高速搅拌站施工现场,发现一辆小车刚停下,费某忠和彭某静便上前对该小车司机进行拳脚殴打,后发现打错人。
(2)20160519 彭某静、费某忠殴打彭某昌
2016年5月份某一天,彭某静和费某忠到**网咖玩,碰到同村彭某昌,彭某静要彭某昌帮他点一瓶饮料,彭某昌不同意,于是两人就打起来了,费某忠见彭某静打不赢就帮忙打彭某昌,打了一顿彭某昌之后费某忠和彭某静就离开了网咖,彭某静因气不过把彭某昌家玻璃和门砸了。
危害性特征。以熊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打杀对立面,积攒恶名,树立淫威。对高安城区及附近的**街办、**镇一带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非法控制高安市**街办、**镇一带赌博行业,严重破坏高安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造成的重大影响
1、打压竞争对手。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与对立面黄某冰一伙实施的多起砍杀案事件,奠定了其在高安街上的强势地位,提升了组织社会淫威,造成了重大影响。2011年8月15日晚,该组织成员郑某翔、刘某伟等人在高安市龙工地段与黄某冰团伙成员械斗败逃;2011年8月16日刘某波、单某涛在熊某华的指示下,安排组织成员黄某龙、袁某清等二十余人在高安街面搜打将黄某冰团伙成员并在清风明月将廖某龙砍成轻伤甲级;2011年9月11日,又将黄某冰团伙成员艾某鹏砍伤;经过这一系列的砍杀,熊某华团伙在高安街上迅速积攒淫威,恶名如日中天;其中2011年12月24日,以熊某华指示,单某涛、刘某波指挥策划将黄某冰砍伤一案,组织成员单某涛带领手下马仔在高安街上搜打黄某冰,从高安**宾馆一路驱车追逐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持刀在检察院庭院内将黄某冰砍成轻伤甲级。现场大量市民目睹该案发生过程,一度造成市民心里极度恐慌,公然挑衅国家政法机关,视法律于无物;2011年11月1日,组织成员章某帆受邓某武指使到肖兵赌场问钱,与护场人吴某章发生矛盾,后等邓某武纠集章某帆、邓某飞、刘某剑等十余人与吴某章发生械斗, 2013年9月6日,通过械斗将金某龙新生代团伙打压出高安城区,进一步巩固其江湖地位,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提供强有力保障。
2、插手民间纠纷。该组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利用组织的强势,替人造势,摆平事端,充当“地下出警队”、“地下讨债队”,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失衡,老百姓不相信政府,认为有纠纷找社会上的“罗汉”就能解决,严重破坏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秩序。如:2009年陈某琳一方邹某凯、梁某辉与敖某勇刚因驾驶证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均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陈某琳叫刘某波等人与对方发生械斗,致使对方罗某磊在械斗中死亡;2011年黄某成想入股鞠某华在**托运混合料的工程,黄某成不与鞠某华等股东沟通协商入股问题,反而叫单某涛带人到工地摆势造势,强行入股,以致发生打架致使鞠某华、鞠小华二人轻微伤;2013年,因有人喝醉酒在**KTV闹事,**KTV经理不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处理,反而打电话到张某红,张某红带着罗某超、洪某民、陈某锋、徐某强等人将对方强行推出KTV; 2017年,漆某烟与王某巍就装修一事发生纠纷,漆某烟自己装修不达标,不求整改,反而通过刘某剑利用组织淫威,在未整改情况下,逼迫王某巍将装修余款偿清;2017年7月19日邹某明与**汽运公司因押金问题协商不成,邹某明不寻求派出所处理,反而要周某涛带人前去问钱,与刘某洋等人在街道上发生械斗,多人围观,造成市民安全感极度下降。
3、欺压残害无辜群众。该组织的成员依仗组织的强势,行为处事肆无忌惮,欺压残害无辜群众,造成群众幸福感下降,严重破坏品牌高安的建设。如:2010年6月,胡某浪等人到**城找员工陈某霞,陈某霞被经理魏某杰批评,胡某浪等人遂殴打魏某杰,次日凌晨,胡某浪纠集周某福、邓某飞等人持刀又将珍珠港玻璃门砍砸损坏;2010年7月2日,胡某成等人在**足道泡脚,因摸女客服屁股跟经理陈某刚发生争吵,胡某成不但不承认自己过错,事后指挥胡某浪等七八人窜至**足道殴打陈某刚;2012年邓某武强行到大族红砖厂拉砖不成,指使组织成员章某帆等人将砖厂电源总闸关掉,并持刀追砍该砖厂老板;2017年,刘某荣就刘某强欠其6000元一事到刘某强家问钱,刘某强得知后,感觉丢了脸,遂纠集组织成员罗某超、罗某江等人持刀威胁刘某荣,将钱款无故减去一千元;2017年6月9日,徐某健问邓某武还钱,邓某武觉得没有面子,遂叫刘某强纠集组织成员罗某超、刘某伟等十余人持刀将徐某健砍伤;2017年彭某江找到丁某华,表明想在丁某华手上接华硕世纪风情售楼部装修工程,商谈未果,彭某江纠集黄某龙、艾某纯、谢某明、邓某飞等人将丁某华打伤;2017年9月15日,彭某鑫、彭某江等人找汪家竹山垃圾站项目经理庞某山商谈送砂石生意,因价钱问题没有谈拢,彭某鑫等人用石头砸项目部铲车,后纠集十余人威胁其他送砂石人员,并殴将项目部李国涛、孙传庭打伤。
4、渗透、把控基层政权组织,造成基层政权威信缺失。①该涉黑组织常年盘踞在高安市**街办、**镇、汪家镇一带,组织成员自身及其近亲属多为村两委干部。如:组织成员左某涛自身为**镇**村委副书记;刘某波父亲为**街办**村委**村村长;单某涛父亲为原**镇**村委书记;艾某纯父亲为**街办**村委书记;刘某钢叔叔为**镇**村委书记;②村委支部书记沦为涉黑组织的领导者案件的调和人。如:2015年底组织成员刘某波纠集黄某龙等人与涂中平聚众斗殴,原**村委书记刘某枉顾党性从中调解;③村两委干部在处理基层民事纠纷时,不是依靠法律途径,而是请涉黑组织成员处理。如:2015年1月4日,周某根与周某迅、罗某鹏、涂某生等人到**街办**村**市场鄢某红商店购买模板,商谈期间发生纠纷,**村长曾某勇等人闻讯赶来与周某根等人理论未果,引发打架,曾某勇作为村长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反而打电话叫来熊某华组织成员曾某强,曾某强来后将周某根殴打致轻伤二级;④涉黑组织在当地大肆开设地下赌场的地点就选在村两委干部的亲属家中。如:2011年上半年单某涛纠集赌博人员在刘某钢叔叔家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对当地的群众和党的基层政权产生了极大的心理控制,严重影响了我们党在广大群众中的威信。
(2)非法控制**街办、**镇一带赌博行业。
2013年前后,该组织为达到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在街面上通过与对立面黄某冰团伙、金某龙团伙、吴某章等人争勇斗狠、持刀械斗,急速积攒恶名,树立淫威,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高安城区及附近的**街办、**镇一带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尔后该组织成员刘某波、单某涛在高安城区及附近的**街办、**镇一带大肆开设赌场,为进一步把控高安市**街办、**镇一带赌博行业,单某涛、刘某波等人安排手下马仔通过暴力手段清除**街办、**镇一带赌场。如: 2012年夏天,单某涛安排马仔刘某钢带队持刀将左某刚开在**镇交界的**镇**村赌场抄掉;2013年张某红带领手下马仔持刀在**街办抄邹某萍赌场;2015年刘某波安排张某红带人持刀在**街办抄左某刚赌场;迫使周边赌博人员到其赌场赌博。
2妨害公务罪
20140123章某帆、彭某静等人妨害公务罪(砍交警胡某明)
2014年1月22日下午,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领导谢某根安排王某辉和陈某亮带着辅警刘某强、胡某明、罗某文、胡某强等人在高安市**大桥南桥头博物馆路段执勤,17时许,刘某强发现章某帆驾驶的赣**号小车遮挡号牌,示意其停下接受检查,胡某明上前拍照,章某帆拒绝配合检查并将刘某强冲撞倒地。其他交警见状将车拦住并将章某帆带至岗亭,并扣押其车辆,章某帆不服,辱骂在场交警。次日12时许,章某帆纠集彭某静、费某忠(已判决)到高安市博物馆路口,持刀追砍正在执勤的胡某明,但未砍中,后被正在巡逻的巡特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刘某强、胡某明、胡某强、谢某龙等人证言;同案犯费某忠、章某帆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静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另查明,彭某静系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街面公然追砍执勤交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静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静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静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旌
陈国华
检察官助理:夏仙子
(院 印)
2020年12月8日
附:
1、彭某静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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