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宇,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2014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强,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后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杜某某、李某宇、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强、徐某某、冯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彭某某、杜某某、李某宇、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冯某某、陈某强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同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球立方台球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宇与曹某某、刘某某约定在北湖公园停车场打架解决。彭某某、李某宇纠集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并购买了镐把;曹某某、刘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冯某某、陈某强。双方于当日23时许来到北湖公园停车场,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彭某某打了曹某某两拳,杜某某用镐把打伤曹某某左臂。经鉴定,曹某某外伤致左肱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笔录等;
1证人证言:盛某凯、于某亮、简某某、张某鹏、李某赐等人证言;
1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李某宇、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冯某某、陈某强的供述和辩解;
1鉴定意见;
1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曹某某、李某宇、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冯某某、陈某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曹某某、李某宇、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冯某某、陈某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曹某某、李某宇、刘某某、陈某某、陈某强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冯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1卷宗和证据材料共四册。
1认罪认罚文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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