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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7215,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组,现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西二路**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722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镇**村*组,现租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西二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侯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安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5日至6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侯某租用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西二路*号*单元***室,利用POS机虚构交易为他人刷卡“养卡”,涉及刷卡15214 笔,金额合计21,832,238.21 元,实际收取养卡费87,32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刷卡数额及养卡费统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彭某某、侯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侯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为他人“养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建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西二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5****125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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