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7********,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深圳市宝安区**号**房。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餐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月,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先后入职深圳市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二人入职后,在公司法人胡某某(在逃)、员工吴某某(在逃)的安排下,用虚假地址注册由其二人分别担任法人的公司,并开立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取得公司营业证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后交由胡某某贩卖给他人牟利。
经核实,彭某某在深圳市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共办理十一家公司以及部分公司的相对应的公司银行账户、U盾等,其中其开立的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对公账户8110****************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张某某在深圳市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共办理三家公司以及相对应的公司银行账户、U盾等,其中张某某开立的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及公账户8110***************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2019年11月,彭某某从深圳市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辞职,其薪酬为每个月3200元。张花花在深圳市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半个月,其薪酬为半个月工资1500元。
2020年5月10、11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先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相关指认材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局档案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彭某某、张某某曾任法人关联企业,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信会师深报字[2020]第50307号审计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营业执照工商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含光盘壹张)。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