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分别同徐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盗窃城开高速公路C1合同段工地的钢材,后将其变卖,彭某某获得赃款大约5500元。经鉴定,盗窃钢材价值共计人民币1276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四次到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与**镇交界处的城开高速路工地盗窃钢材,后将其变卖。经鉴定,被盗钢材价值共计人民币437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同被告人唐某某三次到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龙溪村柏树湾隧道外的城开高速路工地盗窃钢材,后将其变卖。经鉴定,被盗钢材价值人民币5447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三次到到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与**镇交界处的城开高速路工地盗窃钢材,后将其变卖。经鉴定,被盗钢材价值人民币2952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加油站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向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开高速公路C1合同段专业分包项目部退赔人民币128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口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孟某某、尹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705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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