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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7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1********,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龙湖碧桂园浏河心苑项目工地宿舍1-108房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房间,见房间没人未锁,将居住在该房间的施工人员谭常青谭某甲放置在其床上枕头下充电的一台白色“OPPO”牌A33手机和谭常红谭某乙放置在其床头充电的一台银灰色“OPPO”牌A5手机盗走逃离现场,这两台手机被被告人彭某某以3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和432元。

2018年9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湖南马建龙湖浏阳河西地块工程项目宿舍2-101房湖南马建龙湖浏阳**宿舍**房间,见房间没人未锁,将居住在该房间的施工人员张迪军张某某放置在其床上充电的一台银色山寨版“苹果”牌手机盗走逃离现场,该台手机被被告人以20元销赃给他人。该手机无法鉴定其价格。

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龙湖碧桂园浏河心苑项目工地宿舍4-207房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房间,见房间没人未锁,将居住在该房间的施工人员罗长龙罗某某放置在其床上枕头下的一台金色“华为”牌MATE19手机盗走逃离现场,这台手机被被告人彭某某以75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搜查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谭常青谭某甲、谭常红谭某乙、张迪军张某某、罗长龙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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