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膳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4时,被告人彭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际,通过盗用王某某手机,通过修改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的方式将王某某支付宝账号里18300元对赌博网站中自己的账户进行充值,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将王某某蚂蚁花呗转账760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盗窃总金额为19060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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