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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楼**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被告人彭某某曾于2013年3月31日因盗窃电缆被洪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8月16日因盗窃电缆被江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我院对其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本市江岸区新江岸生活广场小区K4号楼内,盗窃一袋铜芯电缆,欲逃离现场时被安保人员当场抓获。

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本市口区长丰大道123号长丰村K6地块龙湖工地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5号楼的货运电梯供电电缆剪断,欲将该电缆盗走时被工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本市口区长丰大道121号长丰村H5地块工地,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2号楼的入户电缆剪断,后将该电缆藏至外套口袋内逃离现场。被盗电缆已被被告人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本市口区长丰大道121号长丰村H4地块工地,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的入户电缆剪断,后将该电缆藏至外套口袋内逃离现场。被盗电缆已被被告人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本市口区长丰大道121号长丰村H5地块工地,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3号楼的入户电缆剪断,后将该电缆藏至外套口袋内逃离现场。被盗电缆已被被告人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本市口区长丰大道121号长丰村H4地块工地,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4号楼的入户电缆剪断,后将该电缆藏至外套口袋内逃离现场。被盗电缆已被被告人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本市口区长丰大道121号长丰村H4地块工地,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4号楼的入户电缆剪断,后将该电缆藏至外套口袋内欲逃离现场时被工人当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电缆12卷,共计108.8米。经鉴定,被盗中华牌BV-10铜制电缆的市场单价评估值为人民币5.31元/米。

接到报案后,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26日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刑事技术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等;3.证人陈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漆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对案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彭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    龙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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