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镇**村**号。现暂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9月28 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0月12 日释放,于当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天龙网吧”上网,在网吧“绝地求生专区”趁被害人张某某倚坐在电脑桌前的椅上睡着之机,窃走其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 R15X手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岭市横峰街道下洋林村126号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荣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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