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西南医科大学城北校区13号宿舍楼下,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川******号摩托车盗走。同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害人协助下将彭某某抓获。经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章洪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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