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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82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3月6日作精神病鉴定,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东二巷14号附近,趁机拉开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桂K9****号牌蓝色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滩广场福乐多超市门口的露天停车场,趁机拉开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粤SR****号牌白色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第一城的露天停车场,趁机拉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鄂A1****号牌的白色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多元逃离现场。

4.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万达广场C1栋楼下停车场,趁机拉开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渝HP****号牌的黑色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得好日子牌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144元)及现金人民币8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民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绿湖国际工地宿舍楼下被抓获归案,同时缴回赃款人民币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现金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3.​ 被害人江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生物成分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材料;

7.​ 现场监控视频、手机数据光盘、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依法扣押的物证手机1台,赃款人民币共2480元,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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