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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地铁站、妇幼保健院一带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龙溪地铁站C出口,趁无人看管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车锁,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金箭牌浅粉红色电动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地铁站A2出口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车锁,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色16寸电动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46号东漖肉菜合市场门前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车锁,盗得被害人游某某的四季星牌14寸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0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0月21日18时1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46号东漖肉菜综合市场门前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车锁,盗得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238号荔湾区妇幼保健院门口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意图撬开电动自行车的车锁,后因无法撬开车锁而逃离现场,当逃至荔湾区坑口地铁站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钥匙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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