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2012年5月28日因盗窃罪于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12日因盗窃罪于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号**房被害人曹某某的住宅,盗去曹某某放在冰箱上面棉被夹着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又去到上址,盗去被害人曹某某放在冰箱上棉被夹着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再次去到上址,盗去被害人曹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现金人民币2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永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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