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本市**镇财政分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原系本市**镇**财政分局的**。从2020年3月份开始,彭某某利用在值夜班期间,多次从窗户爬进该分局办公室内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财政分局二楼一办公室盗窃,未盗得财物。
二、2020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财政分局二楼一办公室盗窃,未盗得财物。
三、2020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财政分局一楼会计学会办公室盗窃,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一钱包内的3800元盗走。
四、2020年4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财政分局一楼会计学会办公室盗窃,未盗得财物。
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20日17时许到本市**镇**财政分局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钱款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DNA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