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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楼居委会****号。于2011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8年2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1号下午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号楼梯间,在一楼至二楼中间的位置发现并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美宜佳牌型号TDT****电动自行车(价值2000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当天晚上彭某某找到一名外号“大傻”收废品的男子以500元人民币卖出。

2.2019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巷**号没有上锁的出租屋,在屋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五羊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价值500元人民币)拆下来装在袋子里逃离现场,到第二天以130元人民币卖给路过收废品的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宝石路463号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被盗财物未能缴回。彭某某对盗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六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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