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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2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8月份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1月5日因盗窃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地宿舍内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地宿舍盗窃在此居住的刘某甲现金480元。

2、2016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地宿舍盗窃在此居住的刘某乙现金1500元。

3、2016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地宿舍盗窃在此居住的孙某某现金1500元。

2016年9月12日本案立案后,被告人彭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6月30日被济南铁路局铁路公安处枣庄西站派出所抓获后移交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分局。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赔偿刘某甲480元,赔偿孙某某1500元,赔偿刘某乙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建军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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