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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号附**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侄女婿。2020年8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将其亲属过世收取的25401元礼金放于自家卧室衣柜内,被告人彭某某于18日上午在张某某家中休息,在此过程中彭某某将张某某存放于卧室衣柜内25401元现金盗走。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张某某承认盗窃事实,并将盗窃现金退还给张某某,取得张某某谅解。2020年8月21日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映萍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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