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7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村**组**号。2012年10月16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2019年7月11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地铁B口停车处,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0元。2020年6月14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20日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谅解书等;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6699****。
2.案卷2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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