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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7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村**组**号。2012年10月16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2019年7月11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地铁B口停车处,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0元。2020年6月14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20日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谅解书等;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6699****。

2.案卷2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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