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6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公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区长江路与红谷北大道交叉口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废旧铜线3卷(约重20斤),销赃获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青山湖区嘉鹏路老农人民公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 宁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8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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