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龙泉街道**排街**排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昭阳区**超市利用工作便利,多次盗窃超市内物品,分别有4袋月饼(潘祥记牌)、2桶橄榄油(欧丽薇牌)、1桶花生油(鲁花牌)、2桶奶粉(雀巢牌)、1瓶洗衣液(蓝月亮牌)、5支牙膏(三支佳洁士、2支狮王)、9包湿纸巾(3包相印牌、6包惠宜牌)、2提可湿水面纸(洁柔牌)、1把菜刀、2支钢笔、2把筷子。上述被盗物品部分追回发还**超市。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分多次在昭阳区**超市收银对面的**药店盗走3盒乳酸菌素片(江中牌)、2袋西洋参、1瓶灵芝粉、2盒叶黄素、1盒妇科金鸡胶囊、1盒清喉利咽颗粒、2盒清火胶囊、1盒罗红霉素胶囊、1盒感康、1盒消炎止咳胶囊。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超市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16元;除1盒感康、1盒消炎止咳胶囊外,**药店上述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502元。
2019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昭阳区**超市盗窃1个袋子、1袋月饼(潘祥记牌)、2袋纯牛奶(欧亚牌)、1盒茶叶(碧螺春);当日7时0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超市收银对面的**药店盗走1盒清喉利咽颗粒。当日被**超市主管人员发现后报警。上述物品已被追回发还失主。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超市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8元;**药店被盗的1盒清喉利咽颗粒价值人民币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辨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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