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花园**号楼**座**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花园**号楼**座**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一把铁钳、一个“7”字型套筒(带有两个“T”字型撬匙)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酒店门口,使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捷安特XTC82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彭某某将该自行车骑到**镇**社区**网咖门口停放。
2.同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再次来到南海区**镇**广场**店门口对出自行车停放处,以徒手拉开车锁的方法将被害人莫某某放在此的一辆喜德盛逐日80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彭某某将该自行车骑到**镇**市场**店门口停放。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彭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民警于同日22时许赶赴**镇**市场**店抓获彭某某。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上述被盗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莫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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