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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邵东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宿舍,趁宿舍无人之际,进入房间内,盗走黄鹤楼香烟一包,并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个金戒指、一条铂金项链和一张100元面值的老版人民币盗走。后于9月12日,彭某某将所盗金戒指和铂金项链销售至长沙市望城区**寄卖行,得款人民币1264元。经认定,被盗铂金项链、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549元。

彭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100元老版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微信账单详情、保证单、寄售凭单、照片、关于涉案铂金项链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丁奇

检察官助理:杨贱娣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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