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2002********,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0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另处)窜至镇沅县**村**小组李某某家门口公路边,将罗某某停放在**村**小组李某某家门口公路边上价值为8250.00元人民币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照为云******,车架号:LWBPCK6A****,发动机号18H****)盗窃后,由被告人彭某某将该摩托车骑回**老家占为已有使用。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被盗摩托车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据、谅解书;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在镇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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