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坪**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在陈某甲租住的九龙坡区**村**号**楼**屋内,盗走陈某甲室友陈某乙一部价值人民币3215元的苹果Ipad air3。当天被告人彭某某被捉获归案,被盗的苹果Ipad air3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价格认定意见书、苹果Ipad air3购买票据、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指认现场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适用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顺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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