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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西平县**管委会**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弓背街*,趁被害人孟某某家中及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屋内行窃,其在屋内未窃得财物,遂离开。

2019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关东里71号院2号楼,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及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门锁进入屋内行窃,将李某某放置在衣柜内的黑色皮包中的20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煤机路18号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

(4)年龄证明;

2.证人李某花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郑)公(刑)鉴(物证)字【2019】4090;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艺凡

刘晓冰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2册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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