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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3********,苗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使用被害人张某某遗失的钥匙进入其位于本市南明区**路**栋**单元**号的家中,将张某某放于家中卧室内的一包喜贵牌香烟和现金人民币10元盗走。当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钥匙一把和现金人民币5元。2019年7月3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彭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彭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南明分局网上追逃,同年7月12日彭某某被民警抓获。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截图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94

附:一、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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