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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09时许彭某某在纳某某第二小学附近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拾得张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后彭某某用该卡在POS机上以免密支付的方式进行盗刷。自2020年06月03至2020年06月10日,彭某某盗刷的金额共计16000元。2020年6月16日彭某某到纳某某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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