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浙江省金华市**县。2018年3月6日,彭某某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窜至祁县昭馀明珠小区六号楼二单元2302室,使用其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闫某家中盗得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2802.1元)、男士黄金貔貅手串一条(经鉴定价值4496.4元)、人民币4433元、卢比1600元、男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300元)、旧银元(经鉴定价值190元)。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祁县昭馀明珠小区六号楼二单元2203室使用其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得两条白金项链(经鉴定价值分别为2980元、500元)、壹枚戒指(经鉴定价值3348.6元),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
3.2019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窜至平遥县尊鼎家园小区1-1-2702室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得现金一万元。并于当日在汾阳市一农业银行ATM机上存款9900元。
2019年10月19日,祁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治抓获。经查,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分别从山西祁县、平遥、介休、灵石、沁源五地向浙江武义县发送快递7件给其哥哥彭勇,所寄物品均为黄金首饰、饰品、铜器、玉器等。其中黄金、饰品共计34件,经鉴定价值总计108569元;工艺品、铜器、玉器、银元等18件物品,经鉴定价值总计为4855元。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在银行ATM机上存款,累计现金2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347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榕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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