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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7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彭某某为偿还债务而产生盗窃的意图。2015年12月21日12时许,彭某某趁邻居陈某某夫妇外出之际,从其房内取出一块铁片到陈某某夫妇所租住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房出租屋门口并用该铁片撬开门锁。彭某某进入陈某某夫妇的房间,在房内长椅上的一个行旅袋中盗得2枚千足黄金戒指(净重分别为4.43克、6.258克)和1条千足黄金手链(净重7.968克,后在房内衣柜里盗得1个千足黄金吊坠(净重4.54克)和1条千足黄金项链(净重8.75克  购置价为2568克)。彭某某在盗得以上物品后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22日上午,彭某某搭车到湛江市霞山区**市场附近将所盗得1个黄金吊坠和1枚黄金戒指以每克222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位于该市场**层**号的**打金铺,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多元;后将所盗得1条黄金手链和1枚黄金戒指以每克211元卖给张某某位于该市场**层**号的**超市,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多元。两三天后,彭某某将所盗得剩下的1条黄金项链以每克211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路**宿舍**栋**号的**首饰店,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多元。经鉴定,陈某某夫妇被盗的千足金手链等五件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91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质保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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