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3********,湖南长沙人,汉族,大学文化,现系长沙县**开发区**汽车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街**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科教新村小区门口发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的一台蓝色雅迪牌电动车未上锁,趁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并自行更换锁头。将电动车骑至自己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东业尚城12栋负一楼停车场藏匿。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9元。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东业尚城12栋负一楼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购买资料,视频截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311****;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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