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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共华镇朝阳村**组**号。2011年6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多次以扒窃等方式盗取他人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店内,发现被害人李某甲趴在桌上睡觉而其手机放在桌上,于是就走过去伸出左手将手机拿走放进自己右侧裤口袋后离开现场。后在芙蓉广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手机卖给一路人,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商场附近,看见醉酒的被害人李某乙正在打电话,遂以被害人李某乙喝醉酒说话不清为由帮其接电话,打完电话后趁被害人李某乙不注意拿着手机逃离现场。后在芙蓉广场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手机卖给一路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017元。

3、2020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医院处,发现醉酒的被害人肖某某左手握着1台黑色华为手机坐在**医院门口台阶处睡觉,于是靠近被害人肖某某,用左手从被害人肖某某的手里取走手机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彭某某在五一路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将上述手机卖给一路人,所得赃款己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444元。

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本市天心区**号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照片:被告人彭某某指认作案现场以及作案现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1、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彭某某曾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3、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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