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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曾因盗窃分别于1998年11月、2000年6月7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本县**街道**路**酒店旁边的**网吧,趁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将谢某某放置在26号电脑机位桌面上的一台******智能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变卖,所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其挥霍一空。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OPPOR17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023元。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营业厅的价格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坦白、盗窃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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