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男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2日间,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18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荆州市**医院东侧门寻找盗窃目标,见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白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停放于此,遂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剪断电源线将车辆盗走,沿**路往北推行300米后停下休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270元。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月15日14时40分,被告人彭某某到荆州市**医院东侧门寻找盗窃目标,见被害人侯某某的一辆白色优狐电动车停放在此,遂用随身携带的锥子,打开电门锁将车辆盗走,尔后廉价销赃,获款人民币250元已被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800元。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3、2018 年12月26日14时24分,被告人彭某某和另二人(二人另案处理、具体姓名不详)到荆州市荆州区**超市对面路边,见被害人毛某某的一辆红银相间的速派奇电动车停放在此,三人预谋将车盗走,彭某某和另一人到马路对面望风,其中一人用脚将龙头锁拉开,将车盗走,尔后廉价销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领条、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侯某某、毛某某的陈述;3、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检查笔录;5、案发地视听资料;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钟玲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69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第二卷第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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