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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304号

被告人彭某某,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1********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11月5日、2010年4月30日、2016年5月20日被行政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中心西路103号后面,盗窃文某某的一辆红色电瓶车,随后销赃得款150元。

2020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瑞祥花园1单元楼下,盗窃邵某某的一扇铝合金窗框,随后销赃得款180余元。

2020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瑞祥花园1单元楼下,盗窃邵某某的两扇推门,随后销赃得款220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已预交赔偿款5500元,现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照片、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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