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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无业。201182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7月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8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我院批准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8月份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之后无收入来源,再次萌生盗窃之念,当月先后三次窃取他人财物。

2020年8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北门便道上,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盗走一辆银灰色大安罗纳多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北门靠近围墙的停车处,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盗走一辆黄色钱江牌摩托车。

2020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北门便道上,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盗走一辆白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梅

检察官助理:庞晓飞

2020年11月5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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