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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新田县**镇**路**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827日被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8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台电动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迎宾路仁和小区一巷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雅迪牌电动摩托车未锁龙头锁后,被告人彭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盗走,后推至鸿大超市附近藏匿。经价格认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2460元。

2019年9月14日,民警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将被盗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新田县龙泉镇朝阳东路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照片;2.到案经过、视频侦查报告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盗窃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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