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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号。1980年7月因盗窃被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1983年8月因盗窃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7年7月因盗窃被成都是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10月因盗窃被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零六个月;1998年因盗窃被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零六个月;2007年7月9日因盗窃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江小区门口乘坐828路公交车准备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上了828路公交车后观察身上有钱的乘客,便发现坐在司机背后座位的王某某身上有钱,趁被害人王某某旁边座位空出来时坐到王某某身边,用刀片将王某某的右后裤兜划开后用手夹住现金往外拉,正在拉钱的过程中被王某某发现。彭某某被发现后趁公交车停站时冲出公交车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王某某追上并抓住。

经查明,现金共计1358元,全部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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