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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33130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一年级,住湖南省龙山县******组**号。2007年3月14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200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1时14分许,到本市海珠区**街**号**房,趁房门没关之机,入户盗得被害人邓某某放在上址内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5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得手后,被告人彭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颖雅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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