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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在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混凝土车辆驾驶员的工作便利,多次盗窃粤ADE****混凝土车的柴油共计3017.97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0039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到场的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吴美玉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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