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7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路居民委员会**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途径惠东县吉隆镇文明八路**鞋厂对面的巷子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巷子里的一辆蓝白色重骑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850元人民币)的钥匙没有拔掉,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藏匿到后面的巷子里。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吉隆镇文明八路**鞋厂内抓获彭某某,并在吉隆镇文明七路**鞋厂后面缴获被盗摩托车。现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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